《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江岸区纪委监委收到丹水池街道居民熊某某实名举报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直属二中队队长周某因索贿不成打击报复,无故开除其儿子的问题。经查,熊某某儿子为区城管局执法大队直属二中队协管员,今年4月区城管局执法大队在常态化集中组织协管人员涉毒检测中发现,熊某某儿子尿检结果异常,经向公安机关核实,其儿子存在长期吸毒行为,并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5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月12日,经区城管局执法大队党总支研究决定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不存在队长周某因索贿不成无故开除的情况。熊某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鉴于其诬告行为影响轻微,2022年5月,江岸区纪委监委对熊某某进行警示谈话处理。
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现实生活中,部分公民滥用监督权,捏造或歪曲事实对正常履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既会影响到涉案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运行,也会徒然增加国家监察机关的工作量,导致正常的违纪举报得不到处理,无法形成及时反馈,影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城中区司法局
责任编辑:张兆伟
值班总编:衡国胜